在自然法(在正常情況下的法則)規定當一個國家的元首不正常死亡或落跑時,該政權即宣告滅亡。1949年11月20日上午7:50,當反抗軍逐漸逼近,中國總統李宗仁見中國共產黨已經打到門口,就搭飛機落跑到美國,此刻中華民國政府就已經滅亡了。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在北平宣布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此為中國新政府。
這是事實,也是歷史,無人能否認,中華民國在中國歷史上僅有短短的三十八年,從1912到1949年。而台灣目前使用的「民國紀年法」則是使用一個已經滅亡的政權年號,是中華民國殘餘勢力從中國帶來台灣的,目的是要騙台灣人,讓台灣人誤以為中華民國政府猶存在。這是蔣介石在1950年3月1日上午10:00在台北宣佈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的事實,觀當日的《總統文告》,一方面宣佈成立「中華民國」,一方面號稱「恢復中華民國」,這無非告知世人,1912年在中國建立的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現在成立的「中華民國」是第二個中華民國政府。
二次大戰後,日本在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表明放棄台灣主權,文字上並未有寫出台灣獨立,但以近代以降和約的模式來看,很容易了解《舊金山和約》就是要讓台灣獨立,憑什麼?
300多年來國際法和約的模式,關於領土變更的處理,只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允許獨立,一種是割讓給他國,並未有第三種模式。第一種允許獨立模式,戰敗國一方面允許某地獨立,一方面放棄主權;第二模式割讓給他國,戰敗國一方面表明割讓某地給他國,一方面放棄該地主權,同時也有條文表明該地上居住的人民有二年的居住選擇權,即選擇戰敗國或新附的某一國為居住地。
但觀整部《舊金山和約》,沒有表明台灣割讓給他國,也沒有記載台灣人民有二年的居住選擇權;既然未有表明割讓台灣給他國,這當然是允許台灣獨立。但為什麼不明白表示?這是當初美國還在想繼續利用台灣的假國號,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國一席的支持,於是只得隱藏意思;而且當時台灣係使用「中華民國」假國號,又不想將台灣主權割讓給「中華民國」,日本就必須再簽署一份與「中華民國」的和約,如此就形成隱藏的代理,完全由意思表示,文字表面上沒有寫出來。這是主導《舊金山和約》工作的美國特別顧問杜勒斯巧妙安排,他是當時國際法的權威,曾代表美國參與第一次大戰後的巴黎和會,老謀深算,如此安排對當時的美國可以獲取最大好處;既排除中國參與舊金山和會,又能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國一席之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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