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規定:「各國占領軍,應於本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且在任何情形之下,其撤離不得遲於本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即和約生效後有三個月的緩衝期,各國占領軍皆不得超出此期限。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英軍於1945年9月6日開進南越南西貢,並將統治權交給法國;1945年5月3日蘇俄軍隊也撤出滿洲;1946年中國在北越南掠奪了大批物資後,也在三月底前交還法軍;1948年年底駐軍於朝鮮半島的蘇俄軍隊也撤離北韓;1949年6月美國軍隊結束了南韓駐軍;而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僅剩美國駐軍於日本的軍隊及中國軍隊駐兵在台灣。
盟軍於1945年派中華民國軍隊接收台灣,依照《舊金山和約》規定,和約生效後的三個月內須退出占領地,即中華民國軍隊必須撤離台灣。但是,直到和約生效三個月後,早已滅亡的「中華民國」軍隊並沒有撤走;且為何各國都須遵照和約在時效內撤離,唯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可以不照規定?對此,盟軍應該要譴責「中華民國」軍隊才對,而這樣的譴責並未出現。
《舊金山和約》有明文規定,盟國軍隊不可以超出規定而繼續留駐;而「中華民國」軍隊沒有被驅趕出台灣的主要原因為「中華民國」軍隊在當時非被各國視為中國軍隊,而是台灣軍隊,因此才能繼續留在台灣,否則就會因為違法和約規定而被美國驅離,即便是美國護短則數十個簽約國亦會抗議,但至今卻為出現任何異議。既然「中華民國」軍隊被視為台灣軍隊,相同情形,「中華民國」政府也被視為台灣政府,這是台灣人要好好思考的課題。
歷史事實如此,我們必須重新有所體認,坦然面對「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台灣人須要了解這種「中華民國」政府政治謊言應該走到需要改變的局面,以糾正國人數十年來的錯覺認知,國內與國外觀點一致,更正此項政治謊言,將錯誤的國號更正為真實正確,以通行於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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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盟軍占領日本各地,並指派各盟國軍隊接收,其中的中華民國軍隊接收日本遺留的各種物質及遣送日本軍隊返回日本,其他以外的事物,如主權等課題,並無牽涉。
1895年大清國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後,台灣永久割讓日本,也就是說台灣在二戰前是屬於日本的土地;直到二次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投降的五年後,含日本在內的四十九個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和約尚未簽訂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1949年「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在日記裡提到,總統蔣介石曾告知:「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我們可以從「託管地帶性質」這六個字明確的看出,中華民國軍隊僅是受盟軍委託代為管理台灣。
1951年9月8日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後,放棄了台灣主權;於此同時的中華民國在1949年11月20日已經滅亡了。此外,自古中國就未曾擁有過台灣主權,即便在大清帝國統治台灣之時,也僅是與中國同屬清國殖民地而已。
直到1950年3月1日上午10時,蔣介石在台灣成立中央政府,自稱總統,此稱台灣獨立,主權猶屬於日本;但蔣介石成立的中華民國非是台灣,於是這個中華民國成為第二個,在第一個中華民國滅亡之後一百天。
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是外國政權,因為有史以來,台灣本非是中國的領土,尤其是《舊金山和約》並未將台灣主權割讓中華民國,於是占據台灣的第二個中華民國最多只能代理而已。
至今中國國民黨一直誤認為中華民國還存在於天地之間,而且誤以為擁有台灣主權,根本忘掉1950年3月13日上午10時,蔣介石公開演講:「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後來等到蔣介石死後,蔣經國命人篡改該句話,以此來欺騙所有台灣人。此外,《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這兩份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中,找不到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後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更不可能會有「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這樣荒唐的說法。此為歷史事實,不容許政治謊言繼續欺騙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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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範,元首是國家領導人,居於國家的最高地位,為國家的代表。元首代表整個國家與他國往來,而元首在外的行為是等同於國家行為;因此,19世紀著名德國國際法學者奧本海極力主張「國家必須有一元首才是一個國家」,並提出:「依照國際法,每個國家必須有一個元首,否則將視同於無政府狀態,因此,當一個國家沒有元首就不能稱為國家,若一個國家不能稱為國即代表『滅亡』」。
1949年11月20日上午7時50分,中國總統李宗仁逃亡至美國,此時的中國並沒有元首,國不成國,僅剩中華民國政府的殘餘勢力在支持整個破局,即無政府狀態;該殘餘勢力一方面使用李宗仁總統的名義發布命令,一方面發出警告,要求落跑的總統應早日返國執政。一個人沒有頭腦不能稱作人,而一個國家沒有元首則不能成為國家;就國際法而言,一個國家沒有元首則表示該國家為無政府狀態,僥倖存留下來的中華民國勢力,也絕對無法「遷移」來台灣。
中國在西周幽王被殺後,西周亡,而後其子另擇都城成立朝廷,也稱為周朝,但後人為了區分,便稱後來的周朝為東周。北宋宋欽宗被擄,後繼者在新都登基,仍以宋朝稱呼,但北宋已經滅亡,因此有南、北宋之稱。明崇禎帝在煤山用脖子盪鞦韆(自縊),後繼者在南京成立政權,也稱明朝,但明朝已亡,新政權便被稱為南明,以此區分明朝、南明。以上的三個事例都證明了國家元首不管是被殺、被抓或是自殺等,即宣告該政權滅亡,落跑亦是如此;因此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與否已經昭然若揭,早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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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範舊政權一旦被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所有遺留,包括存留國外的資產、負債及職位一概由新政權承擔,而且不能拋棄,國外的部分則由第三國負責轉交,此即新舊政權之間的「概括承受」。而國內部分就直接由新政權繼承;另外,國際法規範新舊國家,也是仿照政權辦理。
而中國在1912年之前是大清國,後來被中華民國政府取代,在大清國統治期間,中國滅亡,成為殖民地;於是當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之時,中國立即成為國家,此稱為建國。
1912年革命成功之後,大清國滅亡,依據概括承受原則,中華民國政府取代大清國,成為中國的新政府,所有大清國的遺留都歸屬新建立的中華民國;此尚包括大清國期間遭到佔領的土地與債權都歸屬於中華民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中華民國,成為中國新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此係政府取代政府,稱為建政。依國際法規範的國家繼承原則,即後來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繼承中華民國政府所有遺留,不論資產或負債,全歸其所有。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次日,蘇俄便承認中國新政權,將首都莫斯科中國駐蘇聯大使館、館邸及列寧格勒等地的領事館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改懸掛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當時雙方衝突很大,原中華民國駐俄大使館館員與蘇俄警察互相拉扯國旗,後來館員寡不敵眾,始改懸新中國國旗,並被驅逐出館;這些使館的所有權人立即從中華民國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次年1月5日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駐英國大使館亦遭到相同對待;之後所有在1949年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際,當日必將中華民國駐在當地的館產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例外。
香港是1842年鴉片戰爭失敗後,大清國割讓給英國統治,一直持續到1997年才回歸中國。澳門原來也是中國土地,在明朝晚期被葡萄牙占領,一直持續到1999年才回歸中國。不論是英國與中國談論香港的問題,或者是葡萄牙與中國談論澳門的問題,中國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後中華民國;究其原因,即是國際法規範的國家繼承原則:概括承受,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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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範國家及國與國之間的種種關係,其中尚牽涉到國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即便部分細節有些見解上的不同,但對於國家與政府之間的規範,毫無異議的是均主張國家成立之前須有政府,且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合法政府,行使國家所賦予的統治權;除了合法政府之外,其他的政府皆為叛亂團體。
1949年10月,中國共產黨革命成功,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一方面,中華民國軍隊屢戰屢敗,部分敗軍殘將逃難到猶是日本土地的台灣。於是在次年3月1日成立中央政府,蔣介石自稱總統,於是按照國際法規範,這就是台灣獨立。
蔣介石總統更聲稱是「復行視事」,重拾中國人民不要的國家象徵,國會也維持舊中國的體制,於是台灣成了一個微型中國,台灣人也被假扮成中國人;也因為中國國民黨痴人作夢,欲以台灣作為「反攻大陸」的基地,便以後中華民國(偽中國)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執政權與合法性。不過,台灣與中國互不統屬,蔣介石要「反攻大陸」係違反國際法規範,中國的主權不容台灣侵犯。
1950年,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竟然又再度出現,於是世上同時有兩個政權皆自稱為中國,其中必然有一個政權不符合國際法對國家與政府的規範。一個如假包換的台灣政府,竟然沐猴而冠,欲成為中國政權的執政者;台灣假冒「中國」之名的事實根本無法騙得了世人,但在倚仗美國的支持下,硬是霸佔了聯合國席位長達二十一年。這樣一個使用假國號的國家,除了會被國際譏笑的命運外,也會被不知其故的國際人士將台灣視為中國地方政府或叛亂團體,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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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規定國家與國家間或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權法律,由統治者發號司令。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下,符合統治者的意思即無犯罪,違背統治者的意思即被認為有犯罪的可能,獨裁者會以國家權力強制人民遵守各種規定。因此在獨裁的體制下,刑法僅徒具形式而缺乏實質正義的內容,統治者猶如披上羊皮的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層層限制、剝奪。
由於統治者掌控刑法的執行,當新舊政權交替之際,若新政權的政體為獨裁,統治者便會發出命令,追捕緝拿舊政權各方的領導者,視之為罪犯,並繩之以法,而刑法也就成為窺知政權是否滅亡的依據;例如二次大戰結束後,戰敗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的政權崩潰,原本權傾一時的統治者被新政權領導者通緝、緝捕;而對岸的中國也是如此,1949年當中國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新政權先後發布了《國民黨戰犯名單》,名單內都是中國國民黨的達官顯要,其中蔣介石為頭號通緝戰犯。
也因此,當一國的最高領袖被反對勢力追殺,就顯示該領袖已經失勢,政權已經垮台;當新政權通緝命令頒下之際,舊政權的領導者原本呼風喚雨、不可一世的權力和氣勢轉眼便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被宣佈為叛亂犯。以暴制暴是專制獨裁政權替換常見的現象,即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時,一幕幕追捕緝逃要犯的鏡頭,以及舊朝代顯赫高官的落荒而逃,就已經說明了中華民國的滅亡。
當時幸好日本戰敗,台灣由盟軍占領,盟軍派遣中華民國軍隊接收台灣的日本軍;於是這些國民黨的高幹大部分落跑到國外的台灣,驚慌失措的心情才能稍微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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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學來看,新政權若取代舊政權,則舊政權即告滅亡;而舊政權的結束則是以統治者被篡位、擄獲、投降、殺害、逃亡為準;換句話說,國家元首不正常離任則政權即告滅亡,稱「歷史學政權滅亡原則」。
歷史學政權滅亡原則適用於世界各國歷史,以台灣為例,1863年東寧國王鄭克塽投降大清國,東寧國亡。以中國為例,1368年元順帝離開京城上都,大元帝國即告結束,後元順帝猶在其他地方執政,繼續稱作大元,但卻被歷史學家稱作北元,係指第二個大元帝國,以此與第一個大元帝國做區隔。
由此得知,歷史學者係以國家元首是否被篡位、擄獲、投降、殺害、逃亡作為政權滅亡的依據,畢竟國不可一日無君;1949年11月20日,中國總統李宗仁於中國共產黨進逼時,於早上七時五十分搭機逃亡美國。自此,中華民國沒了元首,即滅亡,符合歷史學政權滅亡的原則;再者,國際法政權滅亡原則也是如此認定。
政治學的政權滅亡原則與歷史學稍有不同,其判斷政權的存亡準則是依據政權統治下的土地不再為原統治者擁有,且人民不再向該政權繳稅為依據。若將政治學政權滅亡原 則與歷史學做比較,政治學認定政權滅亡的時間會比歷史學認定政權滅亡的時間慢;歷史學判斷政權滅亡的原則為元首看情勢不妙便會落跑出國,後遺留下來的殘餘忠貞部屬則會繼續奮鬥,直到原有土地全部淪陷,才符合政治學政權滅亡原則的規範。
我們來看近代中國,從1947年開始,中華民國政權統治下的土地逐漸被反對的中國共產黨占領,到了1949年10月1日中國成立新政府,逐漸在政府組織上取代了舊政府;終於在11月20日時,中國總統李宗仁落跑,但一些行政機構還在,而其軍隊仍繼續困獸猶鬥,這是歷史學對於政權滅亡的認定;1950年5月26日原有中華民國統治土地完全被新政府占領,完成了中國的統一,舊政權完全滅亡,這是政治學對於政權滅亡的認定。
不管是歷史學、國際法或政治學對於政權滅亡的認定,中國遲至1950年5月26日改朝換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已完全收復舊政府的領土,即中國已經完全統一了,並非如中國共產黨所宣傳的尚未統一。該政黨會聲稱尚未統一,係指要侵占台灣,但《舊金山和約》並未將台灣割讓給中國,因此現代中國早已統一了,中國共產黨宣傳中國尚未「統一」係政治大謊言!
因此,台灣必須早日將這個中華民國假國號摘除,以免落入是中國一部分的謊話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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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不是上帝,不能讓已經死亡的生物再度重生,生命如此,政權也是如此,會有生老病死的生命週期;即佛教對世界生滅變化的觀點「成住壞空」,均為從有到無的過程,也就是說,不管是任何政權,滅亡後就不可能再出現,也就是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任何政權滅亡後還能再度復生。
國家不然,我們先看國家成立的四大要素,為土地、人民、政府、主權,即國家包含土地,因此國家可以在滅亡若干年後,之前人民或其後代,如重新成立政府,並接續擁有該地的主權,則這個國家就可以復國了。所以您可能聽過復國,但絕對沒聽過復政。
中國歷史上有很多朝代,如東西周、東西漢、南北宋、明與南明等,這些政權都是曾經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的, 先後為中國政權。至於大元國滅亡後,其殘餘勢力到塞外繼續成立「大元國」,但由於塞外非是中國傳統領土,因此這個新的「大元國」不再被當時及後代的歷史學家視為中國歷史的傳承。
若不是在中國土地上的政權,則不可以稱作是中國政權;同樣的,若要中國的中華民國政權滅亡後,重新出現,則其條件是須在中國原有土地上,若非在中國土地上,則不能稱作中華民國政權。而台灣自從有史以來,從未曾是中國領土,尤其是在1683年大清國滅掉東寧國(當時台灣的國號)之後,台灣與中國都淪為殖民地;以迄1895年清日簽訂《馬關條約》,不再是大清國領土。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日本更沒有將台灣主權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這個簡稱「中國」(China)的「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絕對不可以在台灣出現,所以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假國號,根本未擁有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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