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會有疑問,為何我們還在使用《中華民國憲法》,卻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這是多麼荒謬的事,一部中國人為中國制定的憲法在中國早已不實施70多年,卻在台灣還在使用至今。

1948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從頒佈到中華民國政權滅亡僅僅一年多,堪稱是人類歷史上最短命的一部國家根本大法。這部憲法在被中國人唾棄後,竟然被拿到台灣實施。《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憲法,當然也就不是為了台灣所制定的,因此這部憲法很多條文也都無法在台灣落實,這種將中國憲法拿到台灣實施的道理,實在太過荒謬了。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世上絕大多數憲法將自己國號直接寫在憲法之上,國際上未曾出現使用非本國憲法的國家,除了台灣以外。但是台灣的憲法竟然直接使用已滅亡的他國政權憲法,連國家名稱都未更改,整部憲法從中國直接抄襲過來,一字未改。

以法理學而觀,《中華民國憲法》名稱根本未能符合自然法規範,是為不公不義的惡法;惡法缺乏公平、理性與正義原則。因此當你讀著憲法上有關「國旗」、「國歌」、「疆域」等相關的條款,可能都會不自覺笑出聲來。天啊!原來中國是我們的!中國那麼大,台灣那麼小,中國怎麼可能屬於台灣?於是以為用了中國已滅亡舊政權的憲法就可以搖身一變,成為那個舊政權。國民黨迄今猶不知道我們是台灣,不能用中國的國號及各種國家象徵的國旗、國歌等,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追根究底,這是當初國民黨逃難來台灣時,欺騙台灣人說中華民國政府遷移來台灣;事實上,根本是唬弄台灣人,因為依據國際法規範,政府不能遷移到國外,就成為流亡政權。

 但這是藉偽「中國」的殖民統治,推行中國的憲法。這部《中華民國憲法》雖然在台灣推行四十幾年後,台灣政府進行了幾次的修訂;但惡法仍然是惡法,這種修改是無法改變其不合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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