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1日台灣土地上建立了新的中央政府,該新政府既然是在台灣成立,不依自然法規範,叫台灣政府;卻叫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政府」,於是形成中國的中華民國滅亡後,另外建立一個台灣的中華民國。這兩個中華民國如何區分?之前歷史學家對於這種情形,在該詞彙之前加上前、後,或者加上位置詞彙,如南北、東西等。本文以為加上前後比較適當,即前中華民國指中國的中華民國,後中華民國指台灣的中華民國;如此足以區別兩者的不同。

1895年《馬關條約》把台灣的主權永久割讓給日本,台灣從那時起自大清國殖民地轉為日本的殖民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原來日本土地分由盟國軍隊管理,等著和約簽訂。

當時蔣介石率領一群人在台灣台北成立中央政府,自任總統,於是台灣獨立;依國際法慣例,在和約簽訂前,戰敗國原來擁有的土地上已建立政權,戰勝國恆讓其維持獨立建國,同意戰敗國拋棄該地方的主權,交由其新獨立的政權擁有主權。

於是1951年9月8日戰勝的48國與日本簽約,同意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也就是說台灣人終於有機會可以揚眉吐氣建立自己的國家!但是出現一個很大問題,即是在1950年3月1日成立的台灣政府卻命名為中華民國(簡稱中國),這在當時以美國為首的盟國並不同意將台灣割讓給中國。因此造成一個自從1648年現代國際法的《巴伐利亞條約》以來,唯一的奇特現象,新獨立的土地有獨立沒有建國,之前與之後的獨立國家都是獨立的時刻即同時建國;這個特殊現象是國家四項條件:土地、人民、政府及主權,台灣擁有土地、人民,後中華民國擁有政府及代理主權。由於台灣土地與中華民國政府分別不同詞彙,代表不同國家,造成台灣實質上是獨立國家,名義上卻非是主權國家,卻是300多年來的唯一的現象。

這種實質上是獨立國家,名義上卻非是主權國家,而是一塊殖民地,意即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下,台灣完全符合殖民地的條件,而中華民國政府符合殖民政府的條件。

然而這個殖民政府用了「中國」的名號,是世人皆知的「假中國」,且這個「假中國」連自己的合法性都無法證明,卻一直統治著台灣到今天,真是可笑。

殖民地分成二種,分別為一等殖民地及二等殖民地。一等殖民地是一般所稱的殖民地,他們沒有自己的國家、國籍,但有殖民國家的國家、國籍,台灣被日本殖民時期即是如此;二等殖民地是種很特殊的殖民地,他們沒有自己國家、國籍,甚至連殖民宗主國的國家、國籍都沒有,成為世界孤兒。

1648年以來,將近四百年間,全世界二等殖民地只有1950年迄今的台灣,而大部分的台灣人一出生就是沒有國家、國籍的國際孤兒,如我們的護照上印著「中華民國」四個字,可是卻幾乎沒有國家承認這個後中華民國,台灣人為何生來就要遭受如此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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