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國家繼承原則-概括承受
國際法規範舊政權一旦被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所有遺留,包括存留國外的資產、負債及職位一概由新政權承擔,而且不能拋棄,國外的部分則由第三國負責轉交,此即新舊政權之間的「概括承受」。而國內部分就直接由新政權繼承;另外,國際法規範新舊國家,也是仿照政權辦理。

而中國在1912年之前是大清國,後來被中華民國政府取代,在大清國統治期間,中國滅亡,成為殖民地;於是當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之時,中國立即成為國家,此稱為建國。

1912年革命成功之後,大清國滅亡,依據概括承受原則,中華民國政府取代大清國,成為中國的新政府,所有大清國的遺留都歸屬新建立的中華民國;此尚包括大清國期間遭到佔領的土地與債權都歸屬於中華民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中華民國,成為中國新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此係政府取代政府,稱為建政。依國際法規範的國家繼承原則,即後來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繼承中華民國政府所有遺留,不論資產或負債,全歸其所有。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次日,蘇俄便承認中國新政權,將首都莫斯科中國駐蘇聯大使館、館邸及列寧格勒等地的領事館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改懸掛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當時雙方衝突很大,原中華民國駐俄大使館館員與蘇俄警察互相拉扯國旗,後來館員寡不敵眾,始改懸新中國國旗,並被驅逐出館;這些使館的所有權人立即從中華民國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次年1月5日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駐英國大使館亦遭到相同對待;之後所有在1949年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際,當日必將中華民國駐在當地的館產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例外。

香港是1842年鴉片戰爭失敗後,大清國割讓給英國統治,一直持續到1997年才回歸中國。澳門原來也是中國土地,在明朝晚期被葡萄牙占領,一直持續到1999年才回歸中國。不論是英國與中國談論香港的問題,或者是葡萄牙與中國談論澳門的問題,中國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後中華民國;究其原因,即是國際法規範的國家繼承原則:概括承受,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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