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二戰中戰敗,因此領土便難逃被同盟軍占領的命運;1945年,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第一號命令,就是分配戰勝國接收原來日本統治及戰爭期間占領的地區,而負責接收台灣的軍隊即是中華民國軍隊。

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各國占領軍,應於本和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且在任何情形下,撤離時間不得遲於本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也就是和約生效後有三個月的緩衝期,各國的占領軍須於三個月內撤離日本。日本投降初期,蘇聯占領滿州(今中國東北三省)及朝鮮半島北部(今北韓),中國占領北越、寮國及台灣,美國占領日本及朝鮮半島南部(今南韓),英國則占領南越。而1949年6月前英國已退出南越,蘇聯也已退出滿州,中國也退出北越及寮國;與該和約條文有關者僅剩蘇聯在朝鮮半島北部,美國軍隊駐紮朝鮮半島南部日本,及中國軍隊駐紮台灣。

美國軍隊為了防禦共產主義入侵,必須繼續駐守日本,因此另外與日本簽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以提供美軍駐守日本的法源依據,意即此時美軍已是以軍事結盟的身份駐紮日本,而非之前占領軍的身份。唯獨台灣,中華民國軍隊未在《舊金山和約》簽署三個月內撤出台灣。

依照《舊金山和約》規定,接收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必須撤離台灣,但直至1952年和約簽署後,和約日生效起三月內,早已滅亡的「中華民國」軍隊並未撤走,此行為嚴重違反該和約的規定,但為何未遭到各國譴責?尤其當時蘇聯是美國的死對頭,一定大加抨擊,結果蘇聯也不發一語。

為何在日本的美軍要遵守和約內容,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就可以不在期限內撤離台灣,且也未睹見美國施壓驅逐?論其原因乃是當時「中華民國」軍隊不被認為是中國軍隊,而是被視為台灣軍隊。一國政府在其領土駐紮自己的軍隊是相當合理之事,因此當時的「中華民國」軍隊才沒有因為違反規定遭其他簽約國抗議。

所以不要被「戰後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才得在台灣長久駐軍」的謊言矇騙了,中華民國於1949年11月20日總統李宗仁搭機落跑時就已滅亡,台灣的軍隊就是台灣軍隊,哪裡來的「中華民國」國軍。
—————————————————
🔗海峽和平基金會FB
🔗海峽和平基金會IG
🔗海峽和平基金會YT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