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法上政權滅亡的原則
刑法是規定國家與國家間或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權法律,由統治者發號司令。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下,符合統治者的意思即無犯罪,違背統治者的意思即被認為有犯罪的可能,獨裁者會以國家權力強制人民遵守各種規定。因此在獨裁的體制下,刑法僅徒具形式而缺乏實質正義的內容,統治者猶如披上羊皮的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層層限制、剝奪。

由於統治者掌控刑法的執行,當新舊政權交替之際,若新政權的政體為獨裁,統治者便會發出命令,追捕緝拿舊政權各方的領導者,視之為罪犯,並繩之以法,而刑法也就成為窺知政權是否滅亡的依據;例如二次大戰結束後,戰敗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的政權崩潰,原本權傾一時的統治者被新政權領導者通緝、緝捕;而對岸的中國也是如此,1949年當中國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新政權先後發布了《國民黨戰犯名單》,名單內都是中國國民黨的達官顯要,其中蔣介石為頭號通緝戰犯。

也因此,當一國的最高領袖被反對勢力追殺,就顯示該領袖已經失勢,政權已經垮台;當新政權通緝命令頒下之際,舊政權的領導者原本呼風喚雨、不可一世的權力和氣勢轉眼便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被宣佈為叛亂犯。以暴制暴是專制獨裁政權替換常見的現象,即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時,一幕幕追捕緝逃要犯的鏡頭,以及舊朝代顯赫高官的落荒而逃,就已經說明了中華民國的滅亡。

當時幸好日本戰敗,台灣由盟軍占領,盟軍派遣中華民國軍隊接收台灣的日本軍;於是這些國民黨的高幹大部分落跑到國外的台灣,驚慌失措的心情才能稍微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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