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降伏文書》與《舊金山和約》


我們先從1943年的《開羅宣言》來看,美、英、中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譬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在1945年所發表的《波次坦宣言》中,提及《開羅宣言》必須實現;接著《日本降伏文書》也提到遵照《波次坦宣言》的條件。但是以上三份皆屬政治性文件,不是法律性文件。政治性文件的產生、格式及效力都與法律性文件大大不同,尤其是在效力上差別非常大,政治性文件的效力有限,一旦同意或簽字的人改變意思,該份文件即失效;而法律性文件則不然,一旦簽字後,即永久有效,除非有一方公開撕毀該份文件,至此境地,之前已實施的條文也繼續有效。

    按照戰時國際法規範,戰爭期間最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文件是和約,該次戰爭終結的和約是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性文件。二次大戰最後的和約是對日和約,即是《舊金山和約》,其中有關領土問題為第二條領土放棄,第a款朝鮮及其島嶼,第b款台灣及澎湖群島,第c款千島群島及庫頁島鄰近各島嶼,第d款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第e款南極地區,第f款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

    由此可見,《舊金山和約》並未說明台灣、澎湖須歸還給第二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在和約簽定前早已不再遵守《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的規定了。

    中華民國於西元1949年滅亡,中國共產黨成立新中國,當時由盟軍接收的台灣並非中國之領土,而是日本領土,中國未能自然擁有。再加上當時中國發生國共內戰,戰敗之中國國民黨逃亡至台灣;原有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未隨之逃到台灣,因為政黨可以逃亡外國,政府不能遷移到外國。於是得知,中華民國政府係就地滅亡,非是中國國民黨的政治謊言:「中華民國遷移到台灣」。按《舊金山和約》規定,台灣係獲得49簽署國同意獨立,既然獨立,卻未能建國,因為政府名稱非是台灣,所以不符合自然法的規範。

    因為這第二個中華民國並未擁有台灣主權,我們由此知悉,第二個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實行統治權是非法,並且沒有正當性,第二個中華民國政府毫無法理可以在台灣停留,卻已存在了71年多了。台灣人你可以允許這種事情繼續下去嗎?如果你是一位有知識、智慧與勇氣的台灣人,應該將這個不法無理的假國號驅離,以恢復台灣主權為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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