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舊金山和約》規定三月內占領軍撤離占領地

1-10舊金山和約-三月內撤離佔領地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規定:「各國占領軍,應於本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且在任何情形之下,其撤離不得遲於本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即和約生效後有三個月的緩衝期,各國占領軍皆不得超出此期限。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英軍於1945年9月6日開進南越南西貢,並將統治權交給法國;1945年5月3日蘇俄軍隊也撤出滿洲;1946年中國在北越南掠奪了大批物資後,也在三月底前交還法軍;1948年年底駐軍於朝鮮半島的蘇俄軍隊也撤離北韓;1949年6月美國軍隊結束了南韓駐軍;而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僅剩美國駐軍於日本的軍隊及中國軍隊駐兵在台灣。

盟軍於1945年派中華民國軍隊接收台灣,依照《舊金山和約》規定,和約生效後的三個月內須退出占領地,即中華民國軍隊必須撤離台灣。但是,直到和約生效三個月後,早已滅亡的「中華民國」軍隊並沒有撤走;且為何各國都須遵照和約在時效內撤離,唯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可以不照規定?對此,盟軍應該要譴責「中華民國」軍隊才對,而這樣的譴責並未出現。

《舊金山和約》有明文規定,盟國軍隊不可以超出規定而繼續留駐;而「中華民國」軍隊沒有被驅趕出台灣的主要原因為「中華民國」軍隊在當時非被各國視為中國軍隊,而是台灣軍隊,因此才能繼續留在台灣,否則就會因為違法和約規定而被美國驅離,即便是美國護短則數十個簽約國亦會抗議,但至今卻為出現任何異議。既然「中華民國」軍隊被視為台灣軍隊,相同情形,「中華民國」政府也被視為台灣政府,這是台灣人要好好思考的課題。

歷史事實如此,我們必須重新有所體認,坦然面對「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台灣人須要了解這種「中華民國」政府政治謊言應該走到需要改變的局面,以糾正國人數十年來的錯覺認知,國內與國外觀點一致,更正此項政治謊言,將錯誤的國號更正為真實正確,以通行於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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